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080m3高炉迁建升级为1250m3高炉绿色低碳项目(由原1#、2#1080m3高炉产能减量置换)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规定,现就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发布第二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080m3高炉迁建升级为1250m3高炉绿色低碳项目(由原1#、2#1080m3高炉产能减量置换)。
拟建地点:江苏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建设单位: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改建。
建设内容及规模: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计划投资约5.2亿实施1080m3高炉整改升级为1250m3高炉绿色低碳项目(由原1#、2#1080m3高炉产能减量置换),项目实施后年产铁水115万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高炉本体、炉顶上料、矿槽、供料系统、煤气除尘系统、热风炉、出铁场、渣处理系统、鼓风机站、水泵站、环境除尘系统及配套的电气、仪表、厂区管网等进行适应性升级改造。通过项目实施,提升高炉装备的低碳绿色发展水平,更好的地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施工期采取降尘、减噪、回填、垃圾及时清运等措施后,可以将施工影响降至最低。
营运期:
(1)主要为矿焦槽系统、转运站、半地下受料槽、高炉出铁场、炉顶上料系统、热风炉系统、煤粉制备及干燥废气等,通过除尘罩、通风槽、移动除尘车、管道收集等方式进行收集,对于含尘废气采取高效布袋除尘器的净化方式,处理后废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本次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来源于矿焦槽、出铁场、转运站等环节,主要通过强化运行工况、定期检查密封性能、洒水抑尘、设置干雾抑尘机等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无组织废气的产生与影响。
(2)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冲渣废水。冲渣废水通过过滤后,回用冲渣系统,无生产废水外排。
(3)本项目产生高噪声的主要设备有高炉鼓风机、振动筛、高炉冷风放风阀、炉顶均压放散阀、煤气调压阀组、热风炉助燃风机、除尘主风机等。这些高噪声设备的声级大多超过85dB(A)。对这类高噪声设备,除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等措施外,还分别将其置于建筑物内,利用建筑隔声来减轻其对外环境的影响。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营运期:
(1)大气环境影响
评价范围内各污染物短期浓度(1小时和日平均)贡献值保护目标和网格点最大占标率小于100%,年平均贡献值保护目标和网格点最大占标率小于30%。
叠加新增污染源、“以新带老”污染源、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后,现状达标污染物(SO2、NO2)98%保证率日平均浓度和年均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硫化的小时平均浓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要求。
在实施“以新带老”及区域削减后,现状超标的污染物PM10、PM2.5预测范围内年平均质量浓度变化率k值小于-20%,本项目建成后区域环境质量可得到整体改善。
(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本项目的建设不会对当地地表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3)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根据噪声预测结果,本项目建成后,各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本项目噪声通过厂区平面的合理布置,噪声源经隔声、减振措施及厂内绿化带、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各噪声设备对厂界噪声的贡献值较小,厂界噪声值增加值不大,基本维持现状。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产生的所有固废均得到合理的处理处置,外排量为零,固废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直至最终处置全过程均进行有效的环境管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很小。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生产过程中遵循清洁生产理念,所采用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能保证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预测结果表明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影响较小;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并落实应急预案,项目的环境风险可控。
综上所述,在落实本报告书中的各项环保措施以及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同时,拟建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全过程中还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相关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
(六)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
如需查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或需索取补充信息的公众,可与联系人联系。
(七)公众意见表获取方式
公众意见表电子版见本公示附件。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经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期限
本公示有效期自信息发布起10个工作日,公众请于该期限之内提出意见。
(十)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详细意见您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与以下单位联系。
委托单位: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518-86883333
电子邮箱:52518594@qq.com
评价单位:江苏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工
联系电话:025-52372113
电子邮箱:27820173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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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4日